(2017)鄂0322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卫思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思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2刑初1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思宇,湖北郧西某公司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郧西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占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思宇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思宇及其辩护人王健康、朱占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底,湖北某公司董事长刘某受郧西县人民政府委托,在陕西省西安市联系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项目招商事宜。2011年初,刘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卫思宇,并向其推介了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项目,被告人卫思宇到郧西县实地考察后决定投资该项目建设。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卫思宇在郧西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湖北郧西某公司”,用于投资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项目建设。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卫思宇与高某、王某、白某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人卫思宇不出资只分红利,负责对外协调关系,高某、王某、白某三人每人出资6000万元,共同承包经营陕西省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四道峁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011年2月15日,被告人卫思宇等人获得陕西省府谷县水务局关于陕西省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四道峁小流域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批复,并于2011年3月1日与陕西省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四道峁村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土地802亩。而后被告人卫思宇与高某、王某、白某合伙在陕西省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四道峁村以“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的名义从事非法采煤行为。2011年4月13日,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炒买炒卖土地盗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明令禁止全县所有企业和个人借项目之名囤积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和破坏土地的行为。2011年8月,被告人卫思宇明知其与高某、王某、白某合伙在陕西省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四道峁村以“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的名义,从事非法采煤行为被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的情况下,找到刘某谎称其在陕西省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崔家峁村经营的露天煤矿项目,手续齐全,经济效益好,邀约刘某投资入股。刘某没有实地考察,经征求公司股东意见后,决定以湖北某公司的名义投资。2011年8月31日,刘某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分两笔将1300万元人民币汇入被告人卫思宇提供的个人账户,被告人卫思宇收到此1300万元投资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高档客车等支出,并未实际用于煤矿项目建设。被害人刘某发觉被骗后多次找被告人卫思宇索要1300万元投资款,被告人卫思宇以种种理由推托。2015年4月8日,被害人湖北某公司董事长刘某向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报案,此案即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卫思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卫思宇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认可,刘某投资1300万元是两情两愿、合法投资,我也给他出具有股权证明,不属于非法占有,我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卫思宇的辩护人王健康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卫思宇不构成诈骗罪,从主观方面讲,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从客观方面讲,没有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也没有诈骗湖北某公司的动机;2.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案件,不应作刑事案件处理。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湖北郧西某公司1章程,证明被告人卫思宇与刘某是合伙关系;2.世界(郧西)婚俗文化博览园相关照片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卫思宇和刘某是共同投资合作伙伴;3.《出资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卫思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协议书》,证明此案属民事案件。5.《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证明本案属民事纠纷,被告人卫思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6.《民事裁定书》,证明郧西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湖北某公司与卫思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告人卫思宇的辩护人朱占平提出的辩护意见:1.本案原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法院已使用民事手段处理,说明此案属民事纠纷,而不是诈骗犯罪;2.湖北某公司给付的1300万元,其性质是项目投资,虽然湖北郧西某公司不具有采煤矿项目,但只是违反了工商管理规定,不具有诈骗行为;3.被告人卫思宇的煤矿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证照不全和超范围经营的瑕疵。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湖北某公司董事长刘某受郧西县人民政府委托,在外联系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项目招商事宜。2011年初,刘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西部大开发杂志社执行副社长的被告人卫思宇,并向其推介了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招商项目等情况。被告人卫思宇到郧西县实地考察后决定投资该项目建设。2011年4月8日,被告人卫思宇以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郧西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郧西县世界婚俗博览园招投协议。为便于项目建设和成立公司的需要,被告人卫思宇以挂名方式将其下属员工黄某(女,1987年1月2日出生,原在西部大开发杂志社工作)作为股东,向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注册登记。实际注册资本系被告人卫思宇一人出资。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卫思宇在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湖北郧西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卫思宇又与陕西省居民高某、王某、白某就陕西省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四道峁行政村腮五素小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合伙协议,总投资价为1.8亿元人民币。划分为四大股,被告人卫思宇一股,不出资只分红利,负责对外协调关系。高某、王某、白某三人每人一股,各出资6000万元。协议签订后,直到2011年2月15日,被告人卫思宇等人才获得陕西省府谷县水务局《关于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四道峁小流域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2011年3月1日,该项目合伙人王某与陕西省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四道峁村负责人张某、刘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土地802亩。而后被告人卫思宇与高某、王某、白某便在陕西省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四道峁村以“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的名义从事非法采煤行为。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遏制非法盗取煤炭资源行为,2011年4月13日,陕西省府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炒买炒卖土地盗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明令禁止全县所有企业和个人借项目之名囤积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和破坏土地的行为。为加强领导,陕西省府谷县委、县政府组织专班,深入实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被告人卫思宇等人所涉赵五家湾乡四道峁行政村“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在清理整治之列。2011年8月,被告人卫思宇明知其与高某、王某、白某合伙在陕西省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四道峁村,以“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的名义从事非法采煤行为被陕西省府谷县委、县政府责令停止整顿的情况下,仍找到湖北某公司董事长刘某,称其在陕西省府谷县赵五家湾乡崔家峁经营的有露天煤矿项目,邀约刘某投资入股。刘某在没有实地考察的情况下,经征求公司股东意见后,决定以湖北某公司的名义投资。2011年8月31日,刘某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按照被告人卫思宇的要求,分两笔将1300万元人民币汇入被告人卫思宇提供的个人账户上。为完善财务手续,在湖北某公司的要求下,被告人卫思宇于2011年9月28日,以湖北郧西某公司的名义向该公司出具了《出资证明书》,编号为手写体20110807。其项目名称为陕西府谷赵五家湾乡崔家峁露天煤矿,出资金额为1300万元,股东名称为湖北某公司刘某。被告人卫思宇在收到1300万元资金后,便将此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高档客车等支出,并未实际用于所谓的露天煤矿项目。其合伙人高某等人不知此情,也未收到湖北某公司任何投资款项。湖北某公司董事长刘某发觉被骗后,多次找被告人卫思宇索要1300万元投资款,被告人卫思宇以种种理由推托未还。2015年4月8日,湖北某公司董事长刘某向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报案,同年4月9日,公安机关受理调查。2015年10月28日,湖北某公司向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卫思宇及其湖北郧西某公司返还原告湖北某公司1300万元投资款并赔偿损失。2016年4月16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此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依法驳回了原告湖北某公司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到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立案材料;2、出资证明书、银行交易凭证、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陕西省府谷县委办公室文件等书证;3、被害人湖北某公司董事长刘某的陈述;4、证人高某、郭某、张某等人的证言;5、电子数据;6、被告人卫思宇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思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思宇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卫思宇不构成诈骗罪,湖北某公司投资1300万元是两情两愿,被告人卫思宇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动机,被告人卫思宇的煤矿是真实存在的,本案不应作刑事案件处理。经查,被告人卫思宇在邀约湖北某公司董事长刘某投资时,隐瞒事实真相,其以“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的名义从事非法采煤行为,已被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清理整治明令禁止。被告人卫思宇也未在“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中投资分文。从汇款情况看,被告人卫思宇要求刘某直接将款打入自己的私人账号上,然后在湖北某公司的催促下,被告人卫思宇才以湖北郧西某公司的名义,出具了《出资证明书》,其出资证明书编号和项目名称都是随意而为。被告人卫思宇在获得1300万元后,遂将此款全部用于个人还债、购买高档客车等支出。而后在刘某多次追要的情况下,被告人卫思宇以各种理由推拖未还,从而使被害人湖北某公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因此被告人卫思宇及其辩护人关于此方面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卫思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卫思宇违法所得的130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湖北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张建强审判员 王金富审判员 孙 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玉璐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