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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8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庞某与周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周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8983号原告:庞某,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医生。庞某与周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