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8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庞某与周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周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8983号原告:庞某,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医生。庞某与周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