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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房国群、房国玺等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国群,房国玺,王久印,段海科,冯士兰,金玉坡,段贵文,冯玉琴,房长伟,房长双,赵秀梅,段海申,冯新有,强玉田,段海平,段海广,陈静,段贵营,房国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759号原告:房国群,男,194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房国玺,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久印,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段海科,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冯士兰,女,193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金玉坡,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段贵文,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冯玉琴,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房长伟,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房长双,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赵秀梅,女,1937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段海申,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冯新有,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强玉田,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段海平,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段海广,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静,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段贵营,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房国强,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19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文,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南省泌阳县。被调解人被告:魏峰,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新兴居委会新兴北街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国群、房国玺、房国强等19人与被告魏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国群、房国玺、房国强等19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国群、房国玺、房国强等19人撤回对被告魏峰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国群、房国玺、房国强等19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房国群、房国玺、房国强等19人负担。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义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