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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粉晔申请执行许彦萍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粉晔,许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李粉晔,女,汉族,1968年5月14日生。被执行人许彦萍,女,汉族,1970年8月22日生。李粉晔申请执行许彦萍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李粉晔的申请,依据本院(2016)豫1224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彦萍长期外出,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民初1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垚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