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清莲诉被告王鑫、秦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莲,王鑫,秦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326号原告:张清莲,女,汉族。被告:王鑫,男,汉族。被告:秦浩,男,汉族。原张清莲与被告王鑫、秦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清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鑫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该款从2016年6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秦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3日,被告王鑫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秦浩担保,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求。本院认为:本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张清莲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时,得知被告均已离开原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被告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清莲的起诉。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5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张清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柴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