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亮与王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亮,王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634号原告:姚亮,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王倩,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姚亮与被告王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姚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