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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凌示范区某某局杨陵分局与杨凌某某农场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杨凌示范区某某局杨陵分局,杨凌某某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03行审5号申请人:杨凌示范区某某局杨陵分局。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4513845。法定代表人:辛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杨凌某某农场。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杨凌示范区某某局杨陵分局与被申请人杨凌某某农场行政非诉审查一案中,申请人杨凌示范区某某局杨陵分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名称存在问题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凌示范区某某局杨陵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杨凌示范区某某局杨陵分局杨国土资罚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武 鑫人民陪审员  王 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