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丽霞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拉善盟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丽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特7号申请人:阿拉善盟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左旗巴镇额鲁特路[木器社巷内]。法定代表人:韩佃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华,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丽霞,女,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华,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阿拉善盟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丽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阿拉善盟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撤销乌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乌仲裁字第4号裁决,案件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为:仲裁不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裁决,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应撤销仲裁裁决。仲裁确定的赔偿数额既不依据鉴定结果,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裁决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有悖公平原则。仲裁委无故又在评估价格的标准上浮30%,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仲裁过程中造成房屋迟延交付,申请人都可以办交房手续,且此前也通过各种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在内的全部业主办理交房手续,事实表明,大多数业主在2014年1-3月份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而被申请人在接到交房通知后,不去办理交房手续,也不交纳相关配套费用,对于扩大的迟延责任完全是被申请人不接收房屋造成的,而不是申请人造成的,因被申请人故意拖延造成的损失也要求企业承担,明显不合理。综上,仲裁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违法的情形,严重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王丽霞称,仲裁委裁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逾期交房的责任完全是由申请人造成的,理应承担赔偿违约责任,仲裁委的裁决并无错误,是依法裁决,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请。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切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2日,乌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乌仲裁字第4号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94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118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936元,由申请人承担244元。上述(一)、(三)项由被申请人承担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本院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2013年10月16日在乌海日报发的一个公告函复印件一份和2016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交纳房屋相关费用的收据复印件一张。被申请人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阿拉善盟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阿拉善盟呈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董佩兰审判员  韩小东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