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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与张庆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张庆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0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负责人:刘天舒,行长。委托代理人:温建锋,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号,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诉被告张庆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张庆号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里长支行的存款帐户予以保全,并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庆号在银行的存款帐户62×××93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1324.2元,冻结时间一年(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学同审 判 员  刘道新人民陪审员  吴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