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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喜元与马瑞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元,马瑞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787号原告:张喜元,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马瑞田,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张喜元与被告马瑞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张喜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喜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