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喜元与马瑞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元,马瑞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787号原告:张喜元,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马瑞田,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张喜元与被告马瑞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张喜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喜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