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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凯、张衢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凯,张衢洲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912号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金融中心27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浩,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张衢洲,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凯、张衢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计700.5元,由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海代理审判员  王双昭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