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凯、张衢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凯,张衢洲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912号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金融中心27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浩,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张衢洲,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凯、张衢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元减半收取计700.5元,由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海代理审判员 王双昭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