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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白凤云、陈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云,陈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3执367号申请执行人:白凤云,女,1958年6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安顺市平坝区。被执行人:陈忠良,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安顺市平坝区。关于白凤云依据本院(2016)黔0403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白凤云与被执行人陈忠良于2017年7月18日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同日,申请执行人白凤云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03执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执行员  刘显恒书记员  杨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