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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程龙兵与葛俊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龙兵,葛俊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401号原告:程龙兵,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葛俊宝,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告程龙兵与被告葛俊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龙兵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龙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龙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龙兵负担。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宣 云人民陪审员  廖春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秀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