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程龙兵与葛俊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龙兵,葛俊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401号原告:程龙兵,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葛俊宝,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告程龙兵与被告葛俊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龙兵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龙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龙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龙兵负担。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宣 云人民陪审员 廖春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秀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