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岳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岳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296号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海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军,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湘,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岳文,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岳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