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执17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红颖与李振北、李勇、姬峰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颖,李振北,李勇,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706-2号申请执行人:李红颖,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振北,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勇,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姬峰,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李红颖与李振北、李勇、姬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振北、李勇在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杨桥村民委员会杨桥自然村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振北、李勇在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杨桥村民委员会杨桥自然村的房屋及土地拆迁补偿费用319612.67元。上述费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向李振北、李勇及其他案外人进行支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