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兰、杨伟、耿娟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张兰,杨伟,耿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被执行人:张兰,女,汉族。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耿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兰、杨伟、耿娟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通川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光忠发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1702执7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执行条件成熟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贵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冉茂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