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营军与韩红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营军,韩红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765号原告:张营军,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韩红利,男,成年,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营军诉被告韩红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起诉来院,因原告张营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张营军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