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廖志宏、龚年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志宏,龚年华,廖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廖志宏,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被执行人龚年华,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住宾阳县,被执行人廖金秀,女,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6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年华所有的一处房地产已在本院另案处置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等待另案执行结果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