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唐钱、杨淑香、党彦超、黎迎秋、唐继维、鲁小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唐钱,杨淑香,党彦超,黎迎秋,唐继维,鲁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负责人:张利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唐钱,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淑香,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党彦超,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黎迎秋,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唐继维,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鲁小燕,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据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宁0181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钱、杨淑香、党彦超、黎迎秋、唐继维、鲁小燕的银行存款或收入99027.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