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曾程、曾士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曾程,曾士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853号之一原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组织机构代码75104414-3。诉讼代表人:陈金美,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曾程,男,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曾士祥,女,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原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程、曾士祥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以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钱交纳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熊远晶审判员 孙泽华审判员 文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衷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