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永达与浙江圣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达,浙江圣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1401号原告:陈永达,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浙江圣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185号。法定代表人:葛子胜。原告陈永达与被告浙江圣通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圣通物流)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永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通物流的法定代表人葛子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圣通物流立即支付运费1598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陈永达从2007年左右开始为被告圣通物流在仙居范围内送货,运费当时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合同。自2013年5月份开始,被告圣通物流就拖欠运费,原告陈永达一直在向被告圣通物流催讨。2017年年初,经双方结算,被告圣通物流尚欠原告陈永达运费15983元。此后,经原告陈永达多次催讨,被告圣通物流至今未付。被告圣通物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永达起诉陈述的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永达提供的《运费提成表》原件1份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达和被告圣通物流之间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圣通物���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其至今未付清运费,已构成违约,原告陈永达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圣通物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永达运费1598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浙江圣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福弟人民陪审员 朱胜利人民陪审员 应秀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梦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