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荀家华与吕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家华,吕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139号原告:荀家华,男,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吕兴,男,约49岁,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原告荀家华与被告吕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荀家华以双方已私底下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荀家华承担。审判员 潘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福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