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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荀家华与吕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家华,吕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139号原告:荀家华,男,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吕兴,男,约49岁,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原告荀家华与被告吕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荀家华以双方已私底下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荀家华承担。审判员 潘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福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