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福臣与王江城、丁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臣,王江城,丁明珠,赵春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398号原告:张福臣,男,1951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王江城,男,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尚志市。被告:丁明珠,女,1990年4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尚志市。被告赵春海,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臣与被告王江城、丁明珠、赵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臣撤诉。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原告张福臣负担。审 判 长 宋世田审 判 员 焦淑红人民陪审员 王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宛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