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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福臣与王江城、丁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臣,王江城,丁明珠,赵春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398号原告:张福臣,男,1951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王江城,男,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尚志市。被告:丁明珠,女,1990年4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尚志市。被告赵春海,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臣与被告王江城、丁明珠、赵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臣撤诉。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原告张福臣负担。审 判 长  宋世田审 判 员  焦淑红人民陪审员  王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宛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