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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车秀红与陈学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秀红,陈学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车秀红,男,生于1961年2月12日,住陕西省宁强县阳平关镇。被执行人陈学银,男,生于1966年8月1日,系陕西省宁强县舒家坝镇。车秀红与陈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陈学银应偿还车秀红借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计20150元。判决书生效后陈学银未履行义务,车秀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陈学银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车秀红同意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车秀红请求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学银主动履行了执行款19100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剩余款项自动放弃,现申请执行人车秀红已领取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民初277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陈学银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谷新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