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洪全诉被告叶永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全,叶永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619号原告:高洪全。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铁兵。被告:叶永松。原告高洪全诉被告叶永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高洪全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洪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原告高洪全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爱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