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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洪全诉被告叶永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全,叶永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619号原告:高洪全。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铁兵。被告:叶永松。原告高洪全诉被告叶永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高洪全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洪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原告高洪全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爱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