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钟玉红与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红,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1民初1516号原告:钟玉红,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祥,宜宾县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81100098。被告: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保龄街中央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298207408。。法定代表人:杨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原告钟玉红与被告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宇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玉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5日签订的《购房意向协议书》并立即退还购买意向金5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3月5日与被告签订《购房意向协议书》,被告将开发位于宜宾县柏溪镇科贸北路“尚城领寓”项目门面出售给原告,同日,原告向被告交纳意向金50万元后,被告经各种理由推脱并不通知原告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除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5日的利息。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退款,被告避而不见,原告向被告书面申请退款,被告拒收申请。被告旭宇公司辩称,原告的真实意思是买房,计算利息是当时考虑到没开盘,开盘后原告一直不来买房,不应支持开盘后的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5日,旭宇公司与钟玉红签订《购房意向协议书》约定:钟玉红意向购买旭宇公司开发的位于宜宾县柏溪镇科贸北路的“尚城领寓”项目商铺,价格以项目开盘时公布价格为准,钟玉红交纳购买意向金50万元,购买商铺时意向金冲抵购房款,因钟玉红原因未能如愿购买“尚城领寓”商铺可在旭宇公司开发的“富力城·英伦庄园”项目优先选房,至“富力城·英伦庄园”项目取得预售许可时,钟玉红有权将所交纳的“尚城领寓”商铺订购意向金转为“英伦庄园”购房款,同时,每月按意向金总额的1.8%计算购房优惠(优惠总金额自签订合同当日起至“英伦庄园”开盘止按整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计算),届时双方另行签订购房合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钟玉红有权提出“终止购房意向协议书”的要求,旭宇公司在接到钟玉红提出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钟玉红交纳的意向金全额退还给钟玉红。同日,钟玉红向旭宇公司转款50万元,旭宇公司出具收据收到钟玉红50万元购房诚意金,并注明凭此收据可在“富力城·英伦庄园”选房。2014年3月11日,旭宇公司向钟玉红支付2012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5日利息21.6万元。2017年4月13日,钟玉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位于宜宾县柏溪镇保龄街中央公寓三楼的旭宇公司邮寄退还意向金的申请,2017年4月14日,收件人拒收退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购房意向协议书》后,该《购房意向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申请退还交纳的诚意金符合协议约定,被告应按约退还而未退还,原告依约定可请求解除《购房意向协议书》。关于利息问题,虽《购房意向协议书》约定的为购房优惠,但审理中被告承认已支付二年的利息,购房优惠可视为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的资金占用利息,且被告未提供“尚城领寓”项目和“英伦庄园”项目已开盘、原告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未签订的证据,原告请求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钟玉红与被告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5日��订的《购房意向协议书》予以解除;二、被告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钟玉红购房意向金50万元并自2014年3月6日起按每月1.8%计算利息至意向金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被告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治斌二〇一七年���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刘丽书记员张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