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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与林州市永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杜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林州市永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杜明军,常茂生,杨强,刘彦林,吴江英,张国亿,张国强,杨树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2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开发区。负责人王栗水,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连卫东,系该社职工。被告林州市永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被告:杜明军,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常茂生,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杨强,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刘彦林,男,195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吴江英,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国亿,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国强,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树军,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在本院立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诉被告林州市永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杜明军、常茂生、杨强、刘彦林、吴江英、张国亿、张国强、杨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牛思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