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民初3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宇、韩宝健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龙宇,韩宝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314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塔山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成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承业,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龙宇。被申请人:韩宝健.申请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宇、韩宝健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苗迎阳以其位于威海市塔山中路-1-6号-二至六层、房证号为威房权证字第20140975**号的房产提供担保,该房产可实现价值经审查超过其申请保全标的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用以担保的苗迎阳名下位于威海市塔山中路-1-6号-二至六层的房产;二、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5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