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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西云李英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云,李英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110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西云,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暂住本市福田区。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7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翘,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英齐,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暂住本市福田区。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7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易石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西云、李英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西云及其辩护人张翘、被告人李英齐及其辩护人易石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开始,被告人杨西云、李英齐共同出资租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上围一村105栋1楼101房小店用作赌博场所,召集赌客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赌一局从中抽取人民币10元至60元不等的“水钱”。抽取的水钱在交纳房租及用作其它开销后由被告人杨西云、李英齐某分,每天可抽取“水钱”人民币1000元左右。2017年4月25日凌晨,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对皇岗上围一村105栋101房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杨西云、李英齐及正在进行赌博活动的赌客8人,并从被告人杨西云、李英齐处缴获“水钱”人民币4780元及记录借款和日常开销的账本1本,从赌客处缴获赌资人民币754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赌资等物;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租房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本、抓获经过、现金缴款单等书证;证人郑某龙、陈某、邵某1、黄某1、伦某文、王某、袁某1、张某、张某英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西云、李英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西云、李英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西云、李英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西云具有如下从轻情节: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且有两个幼儿需要抚养;愿意缴纳罚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英齐具有如下从轻情节:获利小,规模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有一幼儿需要其照顾。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西云、李英齐犯开设赌场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西云、李英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西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是李英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三、缴获的“水钱”人民币47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雅玲速录员 李韵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