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0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翔与高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翔,高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03400号申请执行人陈翔,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利平,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25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翔与高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高利平向申请人陈翔偿还借款本金483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高利平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4909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2015年4月2日(2015)神民初字第025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利平所有的房产一套并拍卖该房产。但因该房产有贷款,剩余价值14万左右,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0万元后申请中止对该房产的拍卖;剩余欠款被执行人偿还1万元并承诺分批履行。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屈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