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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执复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内丘县侯家庄乡白塔村村民委员会、刘仁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丘县侯家庄乡白塔村村民委员会,刘仁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执复45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内丘县侯家庄乡白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丘县侯家庄乡白塔村。负责人:刘丰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刘仁辰,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复议申请人内丘县侯家庄乡白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塔村委会)不服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丘法院)(2017)冀0523执异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内丘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仁辰与被执行人白塔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塔村委会对内丘法院划拨其银行存款404921元的(2017)冀0523执210号执行裁定和冻结其银行存款100000元的(2017)冀0523执210号之一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以划拨和冻结的资金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为由,请求撤销上述两个裁定。内丘法院作出(2017)冀0523执异9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白塔村委会的异议申请,白塔村委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内丘法院查明,原告刘仁辰诉被告白塔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丘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冀0523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白塔村委会给付刘仁辰工程款404921元及利息。内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冀0523执210号、(2017)冀0523执2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白塔村委会的银行存款404921元和冻结被执行人白塔村委会的银行存款100000元。2017年5月3日,被执行人白塔村委会向内丘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2014年5月30日,河北德水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德水源公司)两次向白塔村委会银行账户汇款,每次汇款45万元整,总计汇款90万元整。2015年5月18日,河北德水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生向白塔村委会汇款85万元。内丘法院认为,内丘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3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塔村委会应当履行给付刘仁辰工程款404921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内丘法院划拨和冻结白塔村委会的银行存款并无不妥。本案系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审查,难以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从被执行人白塔村委会提交的证据形式上判断,不足以排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执行。被执行人白塔村委会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法驳回白塔村委会的异议请求。白塔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白塔村委会账户上的资金不是村委会的合法财产,理由是:一、1999年白塔村委会与19户村民签订承包协议书,将本村的东峪沟承包给19户村民。2014年,上一届白塔村委会没有征得19户村民同意,在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就签订了解除承包合同书。19户村民将白塔村委会起诉至隆尧县人民法院,隆尧县人民法院判决白塔村委会与19户村民解除承包合同无效。白塔村委会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故此,白塔村委会与19户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白塔村委会与19户村民的承包合同继续履行。二、在白塔村委会与19户村民签订的承包东峪沟的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白塔村委会与河北德水源公司签订的承包东峪沟合同损害了19户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属于无效合同。三、河北德水源公司的承包费应与退还。河北德水源公司依据与白塔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向白塔村委会账户转款90万元,白塔村委会不承认该合同,就把河北德水源公司的资金予以退回。河北德水源公司又以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名义第二次向白塔村委会账户转款,时至村委会换届选举,新一届村委会已经产生,并且开始履行职责。原村委会主任的任期届满而不能再履行职务了,可是原村委会主任由于受利益驱使,仍然以村委会主任身份签收这笔转账款。后来新一届村委会发现账户上无故多出90万元,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上一届村委会的主任任期届满后,无权代表村委会签收村委会财务往来的资金,故上一届村委会主任违法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签收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与村委会无关,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责任。河北德水源公司在明知19户村民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恶意与白塔村委会签订协议,并且恶意二次向白塔村委会账户转款,想造成承包的既定事实。白塔村委会与河北德水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白塔村委会收取的所谓“承包费”应当予以返还。该资金虽然在白塔村委会的账户上,但白塔村委会没有所有权和实际支配权,不属于白塔村委会的合法财产。综上所述,河北德水源公司与白塔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河北德水源公司转入白塔村委会账户的资金依法应当返还。该资金不是白塔村委会的合法财产,是他人的财产,故此请求解除对资金的扣划和冻结。本院对内丘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银行存款,应按照在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内丘法院划拨和冻结的存款账户均是被执行人白塔村委会在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家庄信用社开立的账户,白塔村委会即为该账户存款的权利人。被执行人白塔村委会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丘法院对其在信用社账户内的与执行标的额相当的存款予以划拨和冻结,符合法律规定。白塔村委会提出被法院划拨和冻结的存款不属于村委会所有,而属于他人所有,是基于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提出的排除执行的异议,该异议性质属于案外人异议。如果案外人认为被法院划拨和冻结的银行存款属于该案外人所有,该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白塔村委会作为当事人,提出自己账户的存款属于案外人所有,其主体资格不适格。白塔村委会提出的白塔村委会与19户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和白塔村委会与河北德水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及河北德水源公司向白塔村委会账户所转款项是否应当退还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范围,该问题也不影响对白塔村委会账户内存款权属的判断。综上所述,白塔村委会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内丘法院(2017)冀0523执异9号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内丘县侯家庄乡白塔村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3执异9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阴志尧审 判 员 范茂卫审 判 员 程东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刚印书 记 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