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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罗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7年2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有权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