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执字第123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房元震、付长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元震,付长清,鞠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123号之十一申请人:房元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付长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鞠培军,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元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长清鞠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过付给申请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商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