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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成健与被告王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健,王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728号原告:孙成健,男。被告:王旭明,男。原告孙成健与被告王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故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姜文军审判员  李春艳审判员  娄道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