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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与被执行人成都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某某,成都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苟某某,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成都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赵家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9888839-7。法定代表人林建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与被执行人成都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8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刘汉国执行员 陈益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荣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