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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许培武与夏锁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培武,夏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许培武,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夏锁成,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培武与被执行人夏锁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夏锁成已全部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民终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晓明审 判 员  刘宇翔助理审判员  李 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