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通化市神龙禅寺与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襄樊工程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通化市神龙禅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襄樊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保25号申请人:吉林省通化市神龙禅寺法定代表人:冯立国。被申请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襄樊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吴作强。申请人吉林省通化市神龙禅寺为确保判决后能顺利执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襄樊工程处在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襄樊工程处在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诗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