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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金泰利彩钢板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金泰利彩钢板有限公司,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930号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金泰利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曹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凤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金泰利彩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金泰利彩钢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金泰利彩钢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7元,减半收取65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省博兴县金泰利彩钢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