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6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传宝与李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宝,李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586号原告:陈传宝,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芳,上海咨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季,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宝与被告李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计1,029.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 靓人民陪审员 沈 宇人民陪审员 张 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