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肖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四路十一号。法定代表人:张友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甜妹,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17-17A层。法定代表人:袁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定兵,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勇,董事长。原审被告:马勇,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审被告:肖菁,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上诉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肖菁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9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99元减半收取1049.5元,由上诉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程亚娟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金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