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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行审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21行审101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777号。法定代表人郑利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川根、徐立忠,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网埭港村茜泾塘朝南大桥北桥堍东50米。法定代表人胥仲明。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善土资罚〔201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和第2项,即: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85.93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246.7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的善土资罚〔2012〕-1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以下事实:被执行人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嘉善县魏塘街道茜泾塘水面3085.93平方米建造堆沙仓库,构成建筑物面积246.73平方米。经认定,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嘉善求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85.93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246.7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085.93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46289元。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途径。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间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已缴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和第2项,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土资罚〔2012〕-1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善土资罚〔201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85.93平方米土地”和第2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246.7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准予强制执行,由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平华审 判 员  胡锦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