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382号原告王某1,现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王某2,现住甘肃省景泰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因被告王某2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主动联系原告并化解了矛盾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卢清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崇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