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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舒接娣、王敏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接娣,王敏,王梅芳,王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039号原告:舒接娣,女,1957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王敏,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王梅芳,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王爱,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70756242G。法定代表人:郭雨。原告舒接娣、王敏、王梅芳、王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7月18日,原告舒接娣、王敏、王梅芳、王爱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接娣、王敏、王梅芳、王爱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接娣、王敏、王梅芳、王爱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舒接娣、王敏、王梅芳、王爱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