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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行审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4行审25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4557311930B。法定代表人:都红,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钟、杨沛山,均是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超,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禅计生征决字[2016]40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超作出禅计生征决字[2016]40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违法生育二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2063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款,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追缴罚款及滞纳金合共222836元(滞纳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按月加收2‰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送达回证、户口性质登记证明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经过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相关的送达、催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禅计生征决字[2016]40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禅计生征决字[2016]40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陈超追缴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222836元(滞纳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按月加收2‰计),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毅清审判员  丁保国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