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与曹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曹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2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花溪镇。负责人:王莹莹。被告:曹瑾,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与被告曹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梁永雄人民陪审员 杨明伟人民陪审员 宋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