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2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可明与李晓霞、聂正海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可明,李晓霞,聂正海,聂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2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可明,女,195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李晓霞,女,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聂正海,男,1961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聂松,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张可明与被告李晓霞、聂正海、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1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可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李晓霞、聂正海、聂松支付欠款人民币2,142,304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7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晓霞、聂正海、聂松的户籍地均在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李晓霞、聂正海在本院有多起应付款案未了。通过银行、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聂松名下三个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账户余额合计为人民币11.54元,另对被执行人李晓霞、聂正海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沪0113民初1214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至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鹤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