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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戴陆友、马建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陆友,马建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66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陆友。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钱超,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陆友、马建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陆友及辩护人钱超、被告人马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戴陆友在义乌市某街道某村某号经营饰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雇佣被告人马建与王某(另案处理)负责切割、除锈、滚光等工作。被告人戴陆友、马建及王某在用不锈钢除锈剂除锈后将产品沥干,之后将产品放在车间水槽内进行冲洗,滚光结束产生的废水也直接倒入车间水槽。除锈、滚光产生的废水倒入水槽后经PVC管流入屋外北侧埋入泥地的PVC管后流入该厂门口的污水窖井内,最终排入污水管网。2017年4月12日,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前往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情况,并对该厂流入厂门口窖井的PVC管末端内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水样品中含有毒物质铬、镍、铜、锌。其中,总镍为1.12mg/L,达到排放标准的1.12倍,总铬为8.72mg/L,达到排放标准5.81倍。上述事实,被告人戴陆友、马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外单位案件移送交办单��义乌环保局涉刑案件移送呈批表,义乌市环保局案件移送函,义乌市环保局案件调查报告,义乌市环保局现场检查笔录,义乌市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检测报告,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同步录音录像,到案经过,被告人戴陆友、马建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陆友、马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戴陆友、马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钱超提出被告人戴陆友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陆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马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