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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彩雪与渠育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彩雪,渠育凯,史亚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彩雪,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太原市迎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渠育凯,男,1994年9月4日生,汉族,祁县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安长喜,男,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史亚涛,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太原市晋源区。上诉人赵彩雪因与被上诉人渠育凯、第三人史亚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第1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彩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丽娜审判员  张晓军审判员  胡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