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江欣、林振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江欣,林振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江欣,女,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振光,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黄江欣因与被上诉人林振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江欣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不予同意并于2017年7月4日向黄江欣发出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黄江欣于2017年7月5日签收了上述通知书,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江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艺能审判员 庹 佳审判员 朱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立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