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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市**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区**市场。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区**社区*组*号楼*号,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艳飞 关注公众号“”